(2016)兵080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梁和平诉杨颜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和平,杨颜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801民初285号原告:梁和平,男,1976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一二一团东野镇。被告:杨颜清,男,196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一二一团。原告梁和平与被告杨颜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和平、被告杨颜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和平诉称:2014年春至2015年春,原告为被告承包的砖厂拉砖,共计运费37500元。2015年5月8日,被告杨颜清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34连砖厂杨颜清欠梁和平拉砖运费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砖厂,杨颜清。2015年5月8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索该款,被告称周转困难无力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3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颜清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颜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梁和平运费375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颜清负担,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梁和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