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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喇小霞与丁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小霞,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喇小霞,女,回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丁鹏,男,回族,职工,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喇小霞与被执行人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8万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48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被执行人丁鹏一次性支付其2万元借款,其余的本金及利息自愿表示放弃。现查明被执行人丁鹏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丁鹏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的账户内存款214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满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