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鸿立锻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鸿立锻压厂,瑞安市中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金国兴,黄忠强,陈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瑞梓、张秀娇,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鸿立锻压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江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忠强。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法定代表人郑蓓蕾。被执行人金国兴,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黄忠强,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爱玲,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鸿立锻压厂、瑞安市中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金国兴、黄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案案款8690267.8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鸿立锻压厂、金国兴、瑞安市中天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忠强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4幢2单元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19905,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抵押额:3500000元),本院已与2015年9月30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但拍卖三次均流拍;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鸿立锻压厂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浙C×××××的五菱牌机动车,但因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忠强名下房产本院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目前无人变卖或抵债,一时难以处理,其余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瑞执民字第28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