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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石莲与李建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石莲,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陈石莲,女,1957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滦电7号楼210室,身份证号130803197512230424。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紫薇家园1号,身份证号210323195704203352。本院在执行陈石莲与李建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石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再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