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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霍臣与周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臣,周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832号原告霍臣,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周士杰,男,44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臣诉被告周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臣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霍臣负担审判员 刘 维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