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国平与郑瑶、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瑶,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异83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黄国平,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德武,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郑瑶,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甲12号-1至2层305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昌。被执行人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3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李昌。本院在执行黄国平与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京仲裁字第1045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执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国平向本院提出追加郑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黄国平提出撤回追加郑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黄国平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平撤回追加郑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