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建财与路文军、杭州万通货物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财,路文军,杭州万通货物运输队,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592号原告:徐建财。被告:路文军。被告:杭州万通货物运输队。投资人:沈德耿。被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汤卫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建财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晓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