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陆秀芳与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芳,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477号原告:陆秀芳,女,壮族。委托代理人:廖锋波,武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陆俊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芳诉被告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秀芳于2016年4月26日以对案件法律关系确定有误及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秀芳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秀芳负担。审判员 卓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宏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