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77号申请人石某某,女,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时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石某某申请执行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时某某已将案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