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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77号申请人石某某,女,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时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石某某申请执行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时某某已将案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