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诉人邢珩与被上诉人马延圣,原审被告李勇、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珩,马延圣,李勇,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珩。委托代理人张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延圣。委托代理人胡秀海。委托代理人徐玉环。原审被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张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珩因与被上诉人马延圣,原审被告李勇、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珩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珩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珩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0元,减半收取7410元,由上诉人邢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