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韩昌诉被告李玲、刘学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韩昌,李玲,刘学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286号原告朱韩昌,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王台镇徐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被告李玲,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下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111984********。被告刘学伍,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下庄村**号,身份证号码1521221981********。原告朱韩昌诉被告李玲、刘学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韩昌撤回对被告李玲、刘学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韩昌负担。审 判 长 曲彩霞审 判 员 赵成名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