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7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荣广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广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879号原告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潞苑南里3好运17-1-115号。法定代表人钱柄良。委托代理人安二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荣广霞,女,1970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长城,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广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析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