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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文菊申请执行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菊,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菊,女。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文菊申请执行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湖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0日,郭文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郑黄证执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