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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45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单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渊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