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45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单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渊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