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兵与周伟、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83号原告:刘兵,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周伟、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志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