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玉友与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友,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51号原告:张玉友,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292473-9。负责人:徐文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友与被告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xxx号(百合花园)x幢商业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滁州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查封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xxx号(百合花园)x幢商业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