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百协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晟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山东百协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晟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292号原告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郝立元,该公司董事。被告山东百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青龙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陆国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泰市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青龙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侯黎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百协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晟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百协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晟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3元,由原告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