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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与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168-2号申请人: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入通,该所所长。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朱继中。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诉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32722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