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农维与农日布、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维,农日布,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791号原告农维,女,壮族,农民。被告农日布,男,壮族,农民。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D座21楼2101室。负责人颜世忠,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农维与被告农日布、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农日布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农维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农维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