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23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告黄某某庭外自行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黄某某庭外自行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