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286号原告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