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卢延平与杜荣建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延平,杜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延平,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杜荣建,又名杜某,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2002年任博爱县××党支部书记。辩护人陈立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延平以被告人杜荣建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2015年11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驳回自诉人卢延平对被告人杜荣建的刑事自诉;(二)驳回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延平对被告人杜荣建的附带民事起诉。宣判后,卢延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博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诉人卢延平诉被告人杜荣建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后,应当依法作出实体判决,裁定驳回自诉人的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起诉,属于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指令博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有安审 判 员 原树林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卯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