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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更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虞柏秋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200号罪犯虞柏秋。现在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温永刑初字第1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柏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虞柏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虞柏秋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柏秋减去拘役十二日(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熙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