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群众,无业。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冀R×××××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霸州市辛章办事处中亭堤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霸州市辛章办事处中亭路霸州辛章南线杆处,与同在该路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马某乙相撞,致使车辆受损,马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霸公交认字(2016)第00003号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2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郝某、马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耿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