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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441号原告魏某,男,汉族。被告朱某,女,汉族。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相处不到3个月的时间,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尽应尽的家庭义务,整日无所事事懒散度日,更是对原告以及整个家庭不管不顾。原、被告更是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但被告并无任何悔改的迹象。原、被告是半路夫妻,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就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已经是个错误的决定,婚后原、被告本就薄弱的感情基础,在被告上述所作所为下,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再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车牌为晋A5****号的大众牌捷达轿车一辆价值2万元。被告朱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住院期间都是被告在照顾,由于照顾他我将工作辞职。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他对我和孩子都不错,孩子的学习等费用都是原告在交纳,孩子和他感情也不错,我们没有什么问题。我以前感情经历不太好,结婚后我都尽量在迁就他。希望他同意我找份工作,不要干涉我的工作。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朱某婚前带一女张某某,2007年5月16日出生。原告魏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未分居。现原告魏某以被告朱某不尽应尽的家庭义务,整日无所事事懒散度日,双方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朱某表示双方感情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再婚,但感情基础较好,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年龄有一定的差距且生活习惯不同,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相互理解,积极沟通、多为对方着想,还是可以和好继续生活下去。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立功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