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向龙诉李小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龙,李小虎,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456号原告朱向龙,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李小虎,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XX飞,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碱滩镇古城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003116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龙与被告李小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小虎外出下落不明,原告朱向龙在法定期间内不交纳公告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朱向龙。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