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惠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上海惠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530号原告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内(文俊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凌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惠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平业路225号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郑良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惠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惠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已主动商谈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原告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