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秀芹与陆风军、周春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芹,陆风军,周春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429号原告朱秀芹,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风军,成年,农民。被告周春秀,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芹与被告陆风军、周春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风军、周春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朱秀芹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