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5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丹仙与丹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仙,丹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956号原告陈丹仙。委托代理人秦斯文,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丹阳市新民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翼金,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颖,系该院医务科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仙与被告丹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平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