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余树根与深圳市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树根,深圳市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树根,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村。法定代表人钟建生。上诉人余树根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30号,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乙方)余树根与钟建生(深圳市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甲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租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深圳市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23号铺位租给余树根经营使用,合同租赁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每月租金1000元;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押金2000元;合同还约定,租用期内,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不交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2015年4月25日,余树根因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拘留十日;2015年5月6日余树根发现店铺门被锁,一些物品仍存放在店铺里面。审理期间,法院为核实涉案店铺物品存放情况,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一同到现场盘点核对(详见附件清单),余树根先表示同意,后明确表示不参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租赁合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余树根请求被告返还物品是基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为核实涉案店铺物品存放情况,本院通知原、被告双方一同到现场盘点核对,余树根明确表示不参与。但庭审中原告又表示除清点的物品外还有其他物品,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余树根存放在涉案店铺的物品一批,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请求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及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余树根主张在涉案店铺里存放有现金39200元和2014年巴西世界杯纪念大全套一套价值1万元等贵重物品,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及被告是直接侵权人,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现金及2014年巴西世界杯纪念大全套,法院不予支持。且原告主张失窃的数额巨大,应按法律规定,通过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余树根物品一批(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余树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3964元,由原告负担1464元,被告负担2500元。上诉人余树根不服原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现金39200元和2014年巴西世界杯纪念大全套一套价值1万元和店内设备物品价值12万,赔偿原告的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4000元,精神损害补偿金5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015年8月18日开庭时被上诉人全部不承认有上诉人店内财产,就拍下外面摆放着收来的旧货设备5张照片,审判长就相信被上诉人的话,就要上诉人只承认被上诉人的5张照片上的物品,要上诉人确认签名,上诉人交了自己店内设备清单,一审法院不认,说没有证据,我店内设备发票全部放在店,我人住在店里,现金发票证据不放在店里放在哪里,难道绑在身上吗。当时一审法官就要上诉人调解,一审法官就要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提交了5张照片上的物品,上诉人损失太多,不愿调解,一审法官就要上诉人在交起诉费转为普通程序,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公安机关处理,如果7天内不交上诉费就按撤诉处理,等到2015年9月22日开庭,审判长开庭时说属于盗窃,属于公安机关处理,审判长在笔录上注明属于盗窃,不是法院范围管辖,请查9月22日的开庭笔录。2015年10月15日下午3点左右,审判长来电叫上诉人打电话通知被上诉人去盘点清单,接到审判长的话心里听了又怕又气,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人去清单盘点。8月18日上诉人也交了盘点清单,被上诉人也拍下了上诉人店里的5张照片设备,还怎么盘点清单,心里怕的是法官有阴谋想要害死上诉人,想谋害上诉人的命,电话里上诉人就拒绝了审判长,上诉人不会打电话给被上诉人,如果不是想谋害上诉人为什么一审法院不派人一起去盘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人去盘点,一审法院信谁,而且上诉人的店已经都被上诉人转让出去了,去哪盘点,被上诉人说转移到废品店,还是不是上诉人的设备物品还不知道,弄些坏的来就说是我的,好的就卖了,一审法官被上诉人用迷魂药迷晕了头,完全听从被上诉人的话,所以特买来录音机准备开庭录音,法官是怎样审理判决的。我如果去盘点肯定会弄死我,到那时候给个几万元了事,上诉人是被派出所抓去拘留期间内盗窃上诉人财物。而2015年4月24日上诉人刚从外面做生意回来挣了六百多元及身上带的本钱五百多元,而且上诉人也准备等判决书出来就搬走到沙井万丰那边去开店,万丰小学那边店转让费都要三、四万元,哪家家里没有放钱,难道你们法官家里就不放现金吗。被上诉人虽然2015年11月26日交出了部门物品,但还是有部份物品未交出来,8月18日开庭被上诉人不肯交出来,9月22日开庭被上诉人也不肯交出来,为什么10月15日法官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去盘点了,为什么法官8月18日开庭前,和9月22日开庭前不去盘点了。一审法官2015年10月15日前为什么没有想到去盘点,上诉人现金和2014年巴西世界杯被上诉人藏在哪里去了。我的一批没用几年设备会放在收废品店吗?请求中级法院公平合理公正审理,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涉案店铺是否存放上诉人主张现金以及物品。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一同到现场盘点核对,余树根明确表示不参与。上诉人除清点的物品外还有其他物品,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4元,由上诉人余树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欣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