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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桥、张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福桥,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3167号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59502-6,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工业园区(钱库大道1号综合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晓伟,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福桥,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张国庆,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杨维训,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细魁,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桥、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福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2.判令被告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0日,被告张福桥、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BB14002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自愿为被告张福桥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期间内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1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被告张福桥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向被告张福桥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福桥除偿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20日外,并于2014年11月29日、2015年5月27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之后,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被告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自2015年5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福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BB14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万元为限;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福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9元,减半收取6634.5元,由张福桥、张国庆、杨维训、陈细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26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