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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双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业彬与杨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业彬,杨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双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杨业彬,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杨光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杨业彬与杨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4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光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业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050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光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业彬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云丰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