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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113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彦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所生长子刘一锘由被告张某亲自抚养,次子刘奕博由原告刘某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自此两清,再无纠缠。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