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叶现青与文荣玲、柏青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现青,文荣玲,柏青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现青,男,1970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荣玲,女,1968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柏青华,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苏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法定代表人安增斌,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叶现青与上诉人文荣玲、柏青华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周口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现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勇,上诉人文荣玲、柏青华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到庭参加诉讼。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刘学清与本案当事人是何关系;2、文荣玲、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公司应否对叶现青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