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6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豪兴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豪兴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6316号原告郑州市豪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51号办公楼5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田国太,总经理。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395号911层。法定代表人吴建雄。原告郑州市豪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市豪兴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