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腾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中,被告腾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原审法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东方曼哈顿小区A幢西单元904室,应将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淮安市工业园区朱桥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在淮安市××区境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被告腾扬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裁定后,腾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普通案件管辖的规定,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腾扬公司住所地在淮安××技术开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环宇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即本案应当由争议工程所在地的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并无影响。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