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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永蕾申请执行曹拥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蕾,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37号申请执行人:肖永蕾,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某某。住元阳县逢春岭乡。关于肖永蕾申请执行曹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金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136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即:曹某某同意赔偿肖永蕾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肖永蕾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此案。本���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某某在监狱服刑(8年)无履行能力,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父母又不同意为其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执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 马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