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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白学才、王海鹏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学才,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学才,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分局东城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鹏,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分局东城国土资源所办事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苏朋、王亚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学才、王海鹏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菏开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学才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海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白学才所退赃款5000元,被告人王海鹏所退赃款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白学才、王海鹏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所犯受贿罪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昌安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王力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