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龙飞、唐桂满、李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龙飞,唐桂满,李连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515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臣。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燕。被告:刘龙飞。被告:唐桂满。被告:李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龙飞、唐桂满、李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4,8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价值4,8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