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新辉与赵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辉,赵贤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279号原告:张新辉。被告:赵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辉诉被告赵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辉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辉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张新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