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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新辉与赵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辉,赵贤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279号原告:张新辉。被告:赵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辉诉被告赵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辉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辉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张新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