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乃利与陈华、陈新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乃利,陈华,陈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陈乃利,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华,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新林,男,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华所有的皖X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