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倪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倪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倪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德胜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倪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06)湘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倪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判决:被执行人周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倪某货款本金人民币3394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案件执行费4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5161.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5161.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