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童昭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童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被执行人童昭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000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童昭云(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昭云(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昭云(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童昭云(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任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