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牙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45号罪犯马牙海,男,1960年10月15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以(2005)甘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于2006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1月16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8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截止2016年4月剩余刑期十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积分3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牙海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