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执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监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小龙,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董事长。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与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明宇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纵横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3执90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由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野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