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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与潭绪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潭绪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508号原告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法定代表人刘淑先,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潭绪峰,男,住胶州市胶东镇东小屯。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原告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潭绪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潭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潭绪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潭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胶州市大明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