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玉文诉魏国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文,魏国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047号原告:郭玉文,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晓方,巴林左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魏国龙,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文与被告魏国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