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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巨福阳光(福建)主食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巨福阳光(福建)主食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213号原告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灿、潘清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福阳光(福建)主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玉灼,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巨福阳光(福建)主食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燕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