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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1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云凤与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凤,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11民初256号原告:张云凤。被告: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孙福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凤诉被告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张云凤承担。审 判 员  刘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谭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