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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付师遂与周乃新、周晓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师遂,周乃新,周晓慧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付师遂,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红英,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乃新,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周晓慧,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付师遂诉被告周乃新、周晓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华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师遂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红英,被告周乃新、周晓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师遂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的父亲杨金华于200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2日,杨金华去世,二被告未出面操办丧葬事宜,丧葬费全部由原告支付。2015年7月,二被告前往邛崃市社保局领取了杨金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现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将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3835.8元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利息。被告周乃新、周晓慧一致辩称,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属实,其余事情不属实。二被告从社保局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3835.8元是事实。但是由于杨金华未安葬,丧葬费应当用于丧葬事宜,至于抚恤金二被告同样享有分配权,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付师遂与杨金华曾系夫妻,杨金华于2015年3月12日病逝。付师遂支出了火化费等共计1500元。周乃新、周晓慧系杨金华的子女。周乃新、周晓慧从邛崃市社保局领取了杨金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3835.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通知单、票据、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结算通知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金华因病死亡,邛崃市社保局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属共有物,应当由杨金华的妻子(即本案原告付师遂)、子女(即本案被告周乃新、周晓慧)共有,三人均享有上述费用的分配权。因付师遂已支付1500的火化费,该费用应从共有数额中扣除,剩余的42335.8元(43835.8元-1500元),应由三人平均分配。则原告付师遂应得的份额为14111.93元,加上付师遂已支付1500元,付师遂应分的数额为15611.93元。二被告已领取了付师遂应分得的份额,二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但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乃新、周晓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付师遂15611.93元;二、驳回原告付师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周乃新、周晓慧负担247元,原告付师遂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